基于从数据主体处收集的个人数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隐私政策信息

根据欧盟法令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在直接向个人数据相关方收集其个人数据时,应按照该条例第13条第1款a和f项指明,向个人数据相关方告知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信息。

时,应按照该条例第13条第1款a和f项指明,向个人数据相关方告知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信息。 签字人公司遵照法规要求,向您说明下列信息:

1-A) 个人数据控制方为 TODINI AND CO. SPA公司,

公司地址: MONZA 20900 (MB) C.SO MILANO, 46
电子邮件: privacy@todini.com
电话: 039-2302495

1-B) 我们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

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根据是基于:

1-C) 个人数据接收者或接收者类别:

1-D) 个人数据可能会被传送到欧盟以外地区或以企业约束规则为本的国际组织(第47条),因为由欧盟委员会审批淮的标准契约条款在法律上有约束力,适用于所有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企业集团的所有相关成员,包括它们的僱员,而且此关系亦明确赋予相关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由《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提供的权利;

能确保个人数据处理正确和具透明度的额外所需附加信息:

2-A) 存放在数据库的个人数据储存期:

与潜在客户或供应商有关的个人数据储存期

与客户或供应商有关的个人数据储存期

2-B) 我们在此告知您的权利,你可以要求取得、纠正、删除您的个人数据,也可以限制和反对进行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要求数据的可携带性;

2-C) 你可以根据权利向监管机关提出要求。

2-D) 你的个人数据交流: